11月16日上午,武汉市房管局和市网群部•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联合开展“关注民生,人民满意”物业服务小区行活动在全市开展。在江汉区崇安鑫城分会场,不少居民闻讯赶来,向工作人员咨询相关物业费用问题。
市民刘先生称,他在后湖一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今年3月份收房后一直没有进场装修,而物业公司要求照常缴纳物业费,这让他很不理解。刘先生称,之前听说武汉市对于空置房第一年的物业费有7折优惠,物业方说现在取消了,到底怎么回事?还有优惠吗?
对此,现场江汉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,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房屋交付使用前(含当月)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,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。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,由业主承担,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,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。”
然而,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》,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。新实施的条例对物业费用的表述为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,由建设单位承担;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,由业主承担”。刘先生今年3月份收房,按新政策已不再享受新房空置期首年物业费7折的优惠。
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称,空置房屋是否享受首年物业费优惠,与“2019年1月1日”这个时间节点密切相关。在旧规施行期间的空置房仍享受对应优惠;新规施行后,则需要与物业进行协商。(长江网)